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2022年修订)》(以下简称《股东大会规则》)等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下简称中国境内,为本法律意见书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和现行有效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指派本所律师出席公司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的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并就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欧宝电竞app。
2. 公司2022年10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决议公告》;
3. 公司2022年10月29日刊登于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的《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公司已向本所保证,公司已向本所披露一切足以影响本法律意见书出具的事实并提供了本所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要求公司提供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复印材料、承诺函或证明,并无隐瞒记载、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之处;公司提供给本所的文件和材料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且文件材料为副本或复印件的,其与原件一致和相符。
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所仅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程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资格和召集人资格及表决程序公司资讯、表决结果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发表意见,并不对本次股东大会所审议的议案内容以及该等议案所表述的事实或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发表意见。本所仅根据现行有效的中国境内法律法规发表意见,并不根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意见。
本所依据上述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以及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相关事项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对本法律意见书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本所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公告材料,随同其他会议文件一并报送有关机构并公告。除此以外,未经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不得为任何其他人用于任何其他目的。
本所律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出席了本次股东大会,并对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和召开的有关事实以及公司提供的文件进行了核查验证,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2022年10月2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提请召开公司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决定于2022年11月14日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
2022年10月29日,公司以公告形式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等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了《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1. 本次股东大会的现场会议于2022年11月14日14:00在北京市朝阳区酒仙桥中路18号南楼一层会议室召开,该现场会议由董事长赵龙主持。
2. 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2年11月14日。其中,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
经本所律师核查,本次股东大会召开的实际时间、地点、方式、会议审议的议案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中公告的时间、地点、方式、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一致。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履行了法定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
本所律师对本次股东大会股权登记日的股东名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法人股东的持股证明、法定代表人证明或授权委托书等相关资料进行了核查,确认现场出席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3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20,553,75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27.6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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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结果,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共 2名,代表有表决权股份12,496,06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16.8242%。
其中,除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股东以外的股东(以下简称中小投资者)共0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0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0%。
综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人数共计 5人,代表有表决权股份33,049,815股,占公司股份总数的44.4968%。
除上述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人员以外,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还包括公司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以及本所律师,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了本次股东大会。
前述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验证,因此本所无法对网络投票股东资格进行核查。在该等参与本次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的股东资格均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前提下,本所律师认为,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人员资格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为公司董事会,召集人资格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1. 本次股东大会审议的议案与《北京慧辰资道资讯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22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相符,没有出现修改原议案或增加新议案的情形。
2.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以记名投票方式表决了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现场会议的表决由股东代表、监事代表及本所律师共同进行了计票、监票。
3. 参与网络投票的股东在规定的网络投票时间内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或互联网投票系统行使了表决权,网络投票结束后,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大会网络投票系统反馈了网络投票的统计数据文件。
4. 会议主持人结合现场会议投票和网络投票的统计结果,宣布了议案的表决情况,并根据表决结果宣布了议案的通过情况欧宝电竞app。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3. 《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2022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之表决结果如下:
本项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通过。
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表决程序及表决票数符合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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