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读一判,系法律商业双驱动的万程通商团队的每日固定学习会。 本文分享的案例,系我们于2022年7月4日集体学习的案例。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政策的要求,即日起,我们学习分享的案例,将隐去主体及案号信息。给您带来不便,我们深表歉意。
我国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有限合伙人的同业竞争行为并不构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因此,除非合伙协议另有规定,其他合伙人不得以有限合伙人存在同业竞争行为为由将其除名。
合伙企业法T49: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被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
上诉人曲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李某1、李某2、甲公司合伙协议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上诉人曲某是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以下简称A中心)的有限合伙人,并非执行事务合伙人,按照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系争除名决议中的除名理由“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不当行为”不成立。被上诉人提到的其他诉讼案件都尚未有生效判决,商标也不是属于被上诉人的,借款也是有证据证明,不存在造成合伙企业的损失。《合伙协议》也约定有限合伙人可以与本企业进行交易。在合伙企业中担任职务不能等于执行合伙事务。系争除名决议中仅提到执行合伙事务不当,不能以别的事由审理。
二、上诉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没有不当行为。上诉人对除名等重大决定有表决权,但做出除名决议的合伙人会议未通知上诉人参加,程序违法。除名后直接退还上诉人出资75万元而没有评估也是不合理的。
三、根据法律规定,有限合伙人可以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上诉人与他人合资设立公司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一审判决引用普通合伙企业的规定,适用法律错误。
法律对合伙人除名的规定目的是保护其他合伙人及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侵害该两者权益的行为应当视为法律规定的不当行为。该规定适用于有限合伙人。本案中上诉人实际上超越权限,未经授权擅自执行合伙事务,故意实施多种不正当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上诉人直接或通过另行成立的其他企业,抢注合伙企业享有权益的商标、商号、域名;对合伙企业相关品牌信息进行虚假宣传,抢占合伙企业的商业机会;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擅自代表合伙企业或分部与上诉人控制的其他企业签署合同、举债,并恶意提起诉讼;操控上诉人成立的其他企业对本合伙企业或管理合伙人提起多起恶意诉讼或虚假宣传声明。这些不正当行为严重损害合伙企业和其他合伙人的利益。损失主要体现在交易机会和市场份额的丧失,根据相关企业募集资金过程中收取管理费的比例进行大致计算。系争除名决议符合《合伙企业法》除名条款规定的(二)、(三)、(四)项条件。系争除名决议的程序也符合法律规定。
曲某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确认朱某、李某1、李某2、甲公司作出的将曲某除名退伙及股权收回的决议无效。
2012年7月13日,A中心成立。出资额500万元;出资人:李某1、李某2、曲某、甲公司、朱某。合伙期限2012年7月13日至2022年7月12日。执行事务合伙人为甲公司,委派代表李某1。合伙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
甲公司、曲某、朱某、李某1、李某2签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名称: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合伙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财务咨询(不得从事代理记账);合伙企业经营期限:10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有限合伙人为:曲某(出资125万元,认缴比例25%)、朱某(出资50万元,认缴比例10%)、李某1(出资275万元,认缴比例55%)、李某2(出资25万元,认缴比例5%)、普通合伙人为:甲公司(出资25万元,认缴比例5%)……第17条:未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本企业不得对外举债……第20条:竞业禁止与豁免: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执行合伙人不得与本企业进行交易,有限合伙人可以同本企业进行交易……第37.1条:有限合伙人未经授权以有限合伙企业名义与他人进行交易,给本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37.2条:有限合伙人违反《合伙企业法》及本协议执行合伙事务给本企业造成损失的,该有限合伙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13年6月25日,A中心在北京经工商登记设立“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分部”,曲某为负责人。经营范围: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经济贸易咨询;企业策划;财务咨询……
欧宝电竞app
2015年4月21日,德丰杰龙脉(上海)股权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丰杰龙脉公司)出具《授权书》:德丰杰龙脉公司是众多在中国注册的商标(包括但不限于如下商标)的所有人:“德丰杰龙脉”(商标注册号14136042)、“德丰杰龙脉DFJDragonFund”(商标注册号14136029)、图标(商标注册号14136005)。上述及我司拥有的其他德丰杰龙脉相关商标以下统称“德丰杰龙脉系列商标”。经授权,A中心在中国使用德丰杰龙脉系列商标。本授权对德丰杰龙脉目前拥有以及即将拥有的商标和利益的继承人有约束力。
另查明,2014年9月至2016年4月期间,曲某作股东,与他人共同设立下列1-8公司。曲某担任1、2、7、8公司法定代表人。此外,公司2系公司9股东、公司6系公司10股东、公司7系公司11股东。
公司1-11的经营范围均包括“投资管理、投资咨询、企业管理、商务咨询、企业营销策划”等。
又查明,北京C有限公司在域名为网站中介绍:北京C有限公司是新龙XX集团旗下专注于新兴产业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旗下包括“德丰杰龙脉基金”、“德丰杰新龙脉基金”、“德丰杰龙升基金”、“德丰杰复华基金”……投资团队:曲某,管理合伙人、董事长……“新龙XX集团”网页介绍:新龙XX集团是专注于新兴产业领域的私募基金管理机构。旗下包括“德丰杰龙脉基金”、“德丰杰新龙脉基金”、“德丰杰龙升基金”、“德丰杰复华基金”、“德丰杰天弘基金”等……
2016年2月2日,德丰杰龙脉公司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曲某、北京F有限公司、北京C有限公司、北京D有限公司、北京F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G管理中心侵犯商标注册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要求曲某等立即停止并不得再次实施对德丰杰龙脉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停止网站的运营,并从该网站,其他第三方网站和媒体、宣传资料上移除“德丰杰龙脉”、“德丰杰龙脉DFJDragonFund”、图标或相同近似商标等所有侵犯德丰杰龙脉公司权益的宣传信息、要求变更企业名称,变更后的新名称中不得含有“德丰杰龙脉”、“德丰杰龙脉DFJDragonFund”或任何与德丰杰龙脉系列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字样、要求无偿转让域名…截至本案开庭,该案尚在审理中。
2016年2月17日,德丰杰龙脉公司作为投诉人,向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投诉北京C有限公司等。2016年4月15日,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作出《行政专家裁决》(案件编号:DCN-1600673):投诉人以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而提起的投诉成立,争议域名应转移给投诉人。
2016年6月,北京F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向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起诉A中心北京分部、A中心、甲公司、李某1借款合同纠纷。要求A中心北京分部、A中心返还借款及违约金26万元,返还垫付的租金、物业费、手续费、违约金等399,755.69元。甲公司、李某1承担连带责任。截至本案开庭,该案尚在审理中。
2016年6月12日,A中心合伙人李某1、朱某、李某2、甲公司作出《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退伙等事宜的决议》:1、由于原合伙人曲某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不当行为,经所有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对曲某予以除名;2、所有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原合伙人之一曲某所占的25%股权予以收回,并将曲某的股权作以下转让:同意合伙人曲某将原认缴出资125万元(占合伙出资比例25%)中的125万元转让给合伙人李某1,实际转让金额125万元……3、所有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对原合伙人之一曲某已经实缴的出资金额75万元,按照上述股权转让决议,由合伙人李某1予以返还……8、所有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撤销曲某作为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分部的负责人资格;9欧宝电竞app、所有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注销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分部的决议。
2016年6月13日,A中心出具《除名通知书》:曲某,根据《合伙企业法》的相关规定,鉴于你在执行合伙事务中有不当行为,经其他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决议对你除名并收回股权,同时四位合伙人一致同意撤销你作为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分部的负责人资格,并一致同意注销上海A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北京分部……
2016年7月7日,曲某通过电子邮件收到《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退伙等事宜的决议》以及《除名通知书》。曲某收到上述决议和除名通知后,持有异议,遂于2016年7月27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合伙企业法》第49条除名退伙条款,其目的是为保护其他合伙人权益以及合伙企业的整体权益。侵害这两者权益的行为,应当视为具有不正当性。
本案争议焦点:曲某其行为是否具有不正当性,损害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的整体利益。
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企业法》第32条规定,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企业利益的活动。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2014年至2016年期间,曲某作为股东,与他人共同投资,合作经营公司达数十家合作伙伴。除在该数十家公司名称中使用与本案合伙企业的商号、商标相同的“德丰杰龙升”、“德丰杰龙脉”字样外,该数十家公司的经营范围也与本案合伙企业相同。北京C有限公司在域名为网站中介绍:其旗下包括“德丰杰龙脉基金”欧宝电竞app、“德丰杰新龙脉基金”、“德丰杰龙升基金”、“德丰杰复华基金”……曲某为管理合伙人、董事长。一审法院认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本企业以外从事与合伙企业经营的业务相同或相近,并与之存在竞争关系的业务,应当认定该合伙人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曲某与他人共同投资,从事与本案合伙企业相同的业务,构成竞业行为。合伙人的竞业行为,违背公平原则,客观上导致合伙企业利润减少,对其他合伙人以及合伙企业权益造成侵害。为《合伙企业法》明令禁止。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其他合伙人以及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是合伙人必须遵守的一项基本原则。合伙企业作为典型的人合性商事主体,需要合伙人同心协力,彼此信任,才能共担风险。勤勉义务和忠实义务,是法律对合伙企业合伙人设定的行为底线。曲某从事竞业行为,对其他合伙人以及本案合伙企业权益造成侵害。朱某、李某1、李某2、甲公司为维护其他合伙人以及本案合伙企业的权益,作出的《除名退伙决议》,并书面送达曲某,符合法律规定。曲某对《除名退伙决议》所提异议,于法无据,不予支持。
一审法院遂依照《民法通则》第五条、《合伙企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九条规定,判决驳回曲某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80元,由曲某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各当事人均没有提交新证据。经审理,本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四名被上诉人作出系争除名决议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对合伙人除名的条件。鉴于除名是多数合伙人对少数合伙人在合伙中的身份和权利的剥夺,对除名决议应严格审查。四名被上诉人认为上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符合法律规定的除名条件。然而从被上诉人的证据来看,上诉人虽另行设立了类似商号的公司、企业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但我国法律允许有限合伙人自营或与他人合作经营与本有限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涉案《合伙协议》也未禁止有限合伙人经营竞争业务。因此上诉人的此种行为并不构成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的情形。一审判决对此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被上诉人所称的侵犯商标注册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尚未产生生效判决,且本案合伙企业并非案件当事人,借款合同纠纷案也尚未有生效判决认定该案原告虚假诉讼,故本案目前并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上诉人作为本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担任合伙企业北京分部的负责人也不属于执行合伙事务的行为,故被上诉人亦无证据证明上诉人在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合伙协议》也没有关于除名的特别约定。因此本院认为,上诉人的行为不满足法律规定的除名条件,被上诉人决议将其除名违反法律规定,该决议应认定为无效。
综上,曲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予以支持。依照《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条、第七十一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二、被上诉人朱某、李某1、李某2、甲公司于2016年6月12日作出的《关于对有限合伙人曲某除名退伙等事宜的决议》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