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上,关于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的区分认定,争议和研究的,很多。再往前,更久之前,实务中还有联营关系被认定为借贷关系的案例。联营这个法律词语,已经是历史了。但是,“以某某形式掩盖借贷关系”的实务问题,一直存续着。
之所以借贷关系一直被关注着,原因是借贷活动触及到国家金融秩序管理的问题。所以,才会出台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民间借贷进行限制性的管理。
如今,合伙企业也多了起来。于是,在一些具体的案件中,是合伙关系还是借贷关系的争议也开始出现了。今天说得这个案件,虽然一审原告一审和二审都败诉了,但是,一审法院认定是借贷关系,二审法院认定是合伙关系。我们来看看法院关注的区分要点在哪里。
曾某作为“有限合伙人”与其他合伙人成立了一家A合伙企业,成立合伙企业的目的是融资投资于某个项目。
根据合伙企业的《合伙协议》,甲公司(不是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与曾某签订了《基金份额回购协议》,该协议其中又这样的约定:
有限合伙人有权要求甲公司于开放日按照《基金份额回购协议》约定回购其持有的全部合伙企业出资份额合作伙伴,以有限合伙人实缴出资时间为起始日,每满18个月为一次开放日。
有限合伙人预期总收益=预期前端固定收益+预期后端保障收益+浮动收益,其中,预期后端保障收益率为6%/1.5年。
回购价格=实际出资额+应得收益-已分配收益。价款支付:甲公司应在曾某配合签署本合同项下回购所需的《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并办理见证或公证后1个工作日内向曾某支付曾某实际出资额本金和应得投资收益。
后来,双方开始操作回购,签署了《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欧宝电竞app约定甲公司按照上述协议的约定回购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转让标的为曾某持有的合伙企业10.81%有限合伙份额,转让价款为5510071元,包含曾某向合伙企业的投资本金及约定的未分配投资收益。甲公司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通过转账的方式向曾某支付上述转让款。
甲公司只支付了部分转让款,还有部分没有支付。于是,曾某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甲公司支付转让款309000元以及延期付款利息。
一审法院判决支持了曾某的诉讼请求。不过,一审法院认为曾某与甲公司的关系不是合伙关系,而是借贷关系欧宝电竞app。一审法院认为:
曾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曾某对合伙企业进行投资,《合伙协议》中同时约定由甲公司对曾某的出资份额进行回购,同日,曾某与甲公司签订《基金份额回购协议》,再结合《合伙协议》中对于有限合伙人入伙以及转让财产份额、运作方式的约定,以及曾某从未参与合伙企业运营仅仅按月收取固定“派息”的事实,
曾某出借资金的行为名为入伙投资,实为借贷,而借贷关系的主体是本案曾某与甲公司
。欧宝电竞app曾某、甲公司于2019年1月10日签署《合伙企业基金份额转让协议书》约定由甲公司向曾某支付投资本金及未分配投资收益共计5510071元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其双方系借贷关系的主体。
甲公司提起上诉,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双方是借贷关系的观点是错的。甲公司认为,曾某是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无权在企业亏损的情形下要求分配固定收益。
……曾某与某公司签订《合伙协议》,约定出资515万元入伙合伙企业,后曾某将款项打到合伙企业账户,并登记取得合伙企业10.8080%的份额,合伙企业后续亦按照协议约定定期向曾某发放收益。曾某不参与合伙事务系其作为有限合伙人的基本特征,符合《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约定有限合伙人预期总收益为“预期前端固定收益+预期后端保障收益+浮动收益”,并非仅为固定利息,不违背合伙法律关系的本质,前端固定收益的发放不足以影响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由此,应当认定曾某与某公司间存在合伙法律关系。
可见,法院在区分投资关系和借贷关系时,关注点仍然是在是否存在“固定收益”。
《民法典》对合伙的定义,是与过去有所不同的,删除了“共同投资、共同经营”的特征,欧宝电竞app但是,仍然坚持保留了“共享利益、共担风险”这两个特征。约定“固定收益”,很难被理解为是“共担风险”欧宝电竞app。因此,在安排合伙关系的法律实务中,一定要避免出现固定收益的约定。返回搜狐,查看更多